年我县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还可享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医院减免和大病兜底保险待遇。
基本医疗报销保险
1、筹资标准
年度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元。
2、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①普通门诊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可通过居民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门诊医疗费用。
②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15种,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月限额结算,由统筹基金按照65%的比例支付。慢性病鉴定一次有效期5年,到期后重新鉴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终身待遇鉴定。
③重特大疾病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人员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实行定点治疗,单病种结算管理,即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按规定标准报销。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有33种,在限价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有35种,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为80%(门诊腹膜透析支付比例为85%)。
④住院医疗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起付标准元,-元70%,元以上90%;
县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元,-0元63%,0元以上83%;
市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起付标准元,-元55%,元以上75%;
医院起付标准元,-0元53%,0元以上72%;
省级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元,-0元53%,0元以上72%;
医院起付标准元,-元50%,元以上68%;
省外起付标准元,-元50%,元以上68%。
参保80岁以上老人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在现行政策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
3、最高支付限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大病保险
1、筹资标准年我市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61元的标准进行筹资,个人不用缴费。
2、报销政策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费用超过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销比例:1.5万元—5万元(含5万元)支付5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支付60%,10万元以上支付70%。
3、最高支付限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1、保障对象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对象为具有我市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4)困境儿童。
2、筹资标准年按照年人均7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级承担,个人不用缴费。
3、保障范围和水平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困难群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进入大病补充保险分段按比例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致,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合规自付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0元(含)报销30%;0—元(含)报销40%;—00元(含)报销50%;00—00元(含)报销8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一站式”即时结算
我县定点医疗机构已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一站式”即时结算。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居民,出院结算时,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按规定直接报销,个人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参保居民需到市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要通过参保地具备转诊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如果就医的是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可以直接报销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如果不是,出院结算时个人全额垫付医疗费用,然后由患者本人(或委托人)携带发票、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手续。
农村贫困人口医保倾斜报销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工作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年至年脱贫攻坚期内,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医保倾斜报销政策,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贫困残疾人)、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1、基本医疗政策
(1)门诊慢性病政策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15个门诊慢性病病种,门诊慢性病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85%;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随时申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审批,鉴定通过人员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2)重特大疾病政策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到85%。
2、大病保险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实施“一降一提高”倾斜政策,即起付线由1.5万元降至0.75万元;合规自付医疗费用报销比例:0.75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由50提高至80%,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60%提高
至85%,10万元以上由70%提高至95%。
3、大病补充保险政策年,大病补充保险起付线为元,起付线以上分段按比例报销:—0元(含)报销30%;0—元(含)报销40%;—00元(含)报销50%;00—00元(含)报销80%;00元以上报销90%,不设封顶线。
4、医疗救助政策(1)城乡低保救助标准:列入报销范围余额的7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元;(2)五保对象救助标准:分散供养列入报销范围余额的80%、集中供养列入报销范围余额的90%,每人每年最高救助元;(3)终末期肾病、血友病、耐多药肺结核、再生障碍性贫血、Ⅰ型糖尿病等5个病种,门诊救助比例为年度限额内门诊医疗费用的10%,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0元。
5、医院减免政策住院患者在本辖区卫生院住院费用除居民基本医保、低保五保医疗救助报销外,个人自费费用的40%由卫生院承担,在其他乡镇卫生院住院不享受此政策。医院住院费用除居民基本医保、低保五保医疗救助、大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补充保险报销外,自费部分的10%医院承担。
6、政府大病兜底政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还可以享受大病兜底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规定范围内,扣除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及任何第三方(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剩余费用,目录内费用全额报销,目录外费用起付线元,按80%报销。年度累计报销限额20万元。
渑池县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政策宣传单
城乡居民门诊重症慢性病病种(15种)
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非透析治疗)、重症糖尿病(非I型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结核病(非耐多药)、慢性肝炎肝硬化、II度以上心衰、II期以上高血压、重性精神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脑瘫、帕金森氏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恶性肿瘤、异体脏器移植。
鉴定所需材料
1、一年以内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病历;
2、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
3、患者一寸彩色照片2张;
材料收取地点
医院、医院、渑池县妇幼保健院、15个乡镇卫生院随时受理鉴定材料。
待遇标准
经认定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重症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月限额结算,由统筹基金按照65%(贫困人口85%)的比例支付。
有效期限
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一次有效期5年,到期后需提前3个月重新鉴定。年满70周岁以上的,可申请终身待遇鉴定。
简化困难群众门诊重症慢性病鉴定程序
农村困难群众门诊重症慢性病申请材料可放宽为“三年以内县内一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完整的相关病史资料”,到县内公立医疗机构随时受理,并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落实;对于长期卧床或行动不便的病人,由卫健委抽调专业医师上门进行鉴定服务;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门诊重症慢性病标准的出院时可以直接申请鉴定。
咨询
渑池县医疗保障局